2023-09-21 15:47:37
来源:互联网
第五话 下
第三日
2月24日 上午10点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开庭后继续昨天的审判,裁判长要求御剑传唤第一位证人,不过御剑准备的却是警察局的那起凶杀案中的嫌犯原灰奖。
证言一 关于案发当日的事
证人: 原灰奖
询问第二句
ID卡的使用记录被更新
这时御剑开始质疑原灰当时所杀的被害是否就是真正的被害即多田敷刑警时,原灰则拿出一盘录象带,他说是今天早上来之前严徒局长让他带过来的,这是警备室里的监视器所记录的当时的情况。观看完录象,果然与原灰刚才证词里所描述的情形一样。
监视器的录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证言二 关于现场的神秘人
指证第三句,出示“监视器的录象”
我觉得这段录象有点奇怪,其中有一个矛盾,而这个矛盾足以证明录象中的那人并非是多田敷刑警本人。对于我的这个看法和所谓的矛盾,裁判长和御剑都要求我在录象中指出来。
首先指出录象中17:14:32的时候多田敷刑警柜子上方的灯
因为系锯刑警曾经向我介绍过,只有在指纹密码通过验证后,证物柜上方的灯才会亮,然后锁被解除,但是这录象里的“多田敷刑警”还没有走到那进行指纹验证,灯却已经亮了,显然不能说明他就是多田敷刑警本人,而且只能说明在他到达柜子前,那柜子的锁已经被打开了。不过裁判长还要求我继续在录象中指出为什么当时柜子没有被锁。
指出录象中17:14:43的时候“多田敷刑警”开柜子时所掉下的东西
那个掉下来的就正是塞在柜门上的东西,柜门之所以没被锁住也正是因为这个白色东西夹在那里造成的。接着裁判长又问我说的这个白色的夹在柜门间的物体到底是什么:
出示证物“橡胶手套”
不仅因为这个手套是在案发现场附近,更因为这个手套的标签上还写着“SL-9号事件”的字样,所以更能证明其是从多田敷刑警的那个证物柜里掉落下来的。
既然我的这个说法成立的话,那么那录象里的被害就不是多田敷刑警本人了,不过显然御剑还不能接受我这样的说法,于是他要求原灰警员继续再进行最后一次证言。
证言三 关于现场的神秘人2
随即御剑把当时的ID卡的使用记录递交给裁判长看,上面的5点14分确实也是有多田敷刑警进入的记录,不过裁判长此时感到奇怪的是当天是“证据转让”的时候,共有上百件案子的证据需要进行处理,但为什么只有这么少的人出入证物存放室。于是御剑解释说那证物存放室一般只存放一些特殊案件的证据,而这些特殊案件基本上都是有警方人员涉案并被卷入其中的情况。而且案发当时只有很少的案子需要进行“证据转让”,因为大部分案子的证据在中午的时间就都处理完了。
指证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选择第一项“我有异议”
我可以主动提出传唤指定的证人。
选择“罪门恭介”
休庭30分钟后再开庭继续审理。
2月24日 上午11点32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SL-9号事件资料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4日 中午12点14分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证言一 关于案发当日的事
证人:罪门恭介
指证第五句,出示“罪门的指纹”
在案发的时候罪门警官并没有在警备室,在证物存放室内不仅仅是有他的指纹而且还有他的血手印,对此虽然他顾左右而言他,但裁判长还是让进行下一段证词来作出解释。
证言二 血手印的指纹
询问第一句
罪门说有他指纹的那个柜子正好就是他以前还是刑警时用过的那个,直到现在也仍然在用。
罪门的指纹被更新
询问第五句
因为现场发现的血手印有曾戴过手套,再加上那柜子是罪门本人在使用,御剑也认为这血手印出现在有罪门指纹的柜子上的同一位置完全是碰巧。
最后一句证词更新为
那监视器的录象带里不是没有我么?
再对该句进行询问
选择第一项“指出录象带中的痕迹”
在录象快结束即17:15:13的时候指出罪门柜子上的那个白色小三角形
出示证物“证物保管锁”
指着证物存放室的平面图上“被害者”的位置
指出录象中17:14:57的时候“多田敷刑警”衣服上的血迹
因为原灰警员出现的这一突发状况使罪门所穿的白色风衣沾上了血迹
证言三 罪门的自供
追加证词
我无法忘记SL-9号事件……你知道为什么吗?
指证该句,出示“SL-9号事件的资料”
我拿出当年SL-9号事件的资料告诉罪门警官说我知道为什么他无法忘记该案,因为在当年这起连环凶杀案的被害者名单中有一名叫作罪门直斗的人
随后裁判长和御剑都觉得对于本案来说,警察局“凶案”当天的情况已经了解清楚了,并没有发生凶杀,那么换言之在检察院地下停车场的那起凶杀则是确定发生了
这再次让我陷入了困境,正在绝望之时小茜突然出现在了证人席上,她说对于本案自己还有科学的异议,并要求大家能给她几分钟时间来陈述。不过现场的另一个右手的血手印即系锯刑警柜子上那个却是另一个人的,不仅是值得怀疑而且还与本案有关的,这时裁判长大人同意给我最后一个机会,要求我指出这个血手印的可疑之处。
选择第一项“我有异议”
我向他们表示在证物存放室的平面图上系锯警官的柜子前大家都疏忽了一样东西。
出示证物“逮捕君”
出示证物“ID卡的使用记录”
2月24日 下午2点15分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因为已涉及到很多关于SL-9号事件的部分,所以小茜主动告诉我一些当初并未对我讲过的事。而当年那起恐怖的连环杀人案的真凶最后一次要杀的目标则正是小茜,但是那晚罪门直斗检察官为了救她却牺牲掉了自己的生命,小茜也就因此成为了当时该案的证人。
交谈
移动到拘留
移动到警察局入口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后再到警察局长室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长室
这豪华的警察局长室也正是两年前的案发现场,在远端墙壁上看到一张严徒、直斗和宝巴三人当年的合照,严徒局长说那正是直斗获得“检察官之王”时纪念,随后他放了一张纸在桌子上并说自己马上还有个会要开就把我们打发走了。
两年前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刑事科
刚才严徒局长并不愿意让我们调查警察局长室,那说明其中必有隐情,现在得到其他地方找找进入到警察局长室办法。来到刑事科,系锯刑警没有被通知去开会,另外据他说现在检察院和警察局上下都对御剑相当不满。
随后提到局长室,因为那是两年前的案发现场,所以我们想要进去调查,问系锯刑警有没有办法,他说那里用普通刑警们的ID卡是进不去,不过他到是可以进去,但是警员们未经许可就进去的话是会被开除的,他不想因为我们而冒这个险。
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2月24日 某时刻 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第1202号室
交谈
调查
调查御剑办公桌下扔的废纸
这居然是一封辞职信
御剑的辞职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交谈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向系锯出示“御剑的辞职信”
系锯的ID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警察局长室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长室
前往被称为警察局禁地的局长办公室,没想到系锯刑警因为不放心我们而悄悄也跟着进来了。
调查
调查局长的办公桌
发现一张纸,正是我们之前在这里时临走前严徒放在桌子上那张,这是一张证据清单,上面写着……“SL-9号事件”!再切换到3D状态看那张纸的背后,居然画着一张某人高举瓶子砸人的草图。
证据清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调查靠近右方墙角的保险柜
选择“输入密码”
输入“7777777”
调查被打开后的的保险柜
在里面发现了两样东西,其一是一张有着掌印的皮质布,另一样则是有点像我们所缺的“放不稳的瓶子”的那一块碎片
向系锯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选择第一项“组合碎片”
放不稳的瓶子被更新
向系锯出示“指纹检验用具”进行指纹检验——选择检验中指——对照人物“宝月茜”
对于这个结果我惊讶万分,但我现在又不能说出来,更不敢告诉小茜,只是对他们说或许因为这块布太过于陈旧暂时难以辨认了。
皮质布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严徒要求小茜单独留下来他有话要单独说……
2月24日 某时刻 拘留所会面室
交谈
第四日
2月25日 上午9点47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今天我独自一人来到法院,巴大人没有出现,也不知道小茜的情况如何了,这时却是御剑来到我面前,他听说我今天将要指证出ID编号为7777777的人,所以就来劝告我这样的ID属于官方的上层人士,是拥有足够的权力去控制任何事的人……
2月25日 上午10点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在正式开庭前,严徒出现,并得意告诉大家本案的被告人有一个请求,于是宝月巴站到席前向裁判长请求立即下达本案的判决,承认是自己杀死了多田敷并要求立即解除我的辩护……,这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糟糕情况,尽管裁判长大人对此也感到纳闷,但他还是接受了这个请求并准备宣布判决。就在这时御剑居然站出来表示反对,他说一切都应该按照程序来办,并且目前还没有确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同时他还特意地对着严徒说是有人打算来捏造另一个事实来掩盖自己曾犯下的错误,所以他要求裁判长让他传唤第一位证人宝月茜,并要求证人对两年前SL-9号事件所发生的情况进行作证。
证言一 两年前的事件
证人:宝月茜
询问第四句
小茜说当直斗冲向凶犯青影的时候,正好一道闪电袭过,正好那天还下着暴雨,所以那情形就给她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后来她把这些告诉了负责调查该案的多田敷刑警。
选择第一项“询问详情”
小茜说当时她很难用言语来描述看到的情形,所以只好用画的方式表达出来。
选择第一项“追问关于画的情况”
当我想要小茜具体描述那画的情况时,御剑却说他们当时的证据清单里并没有包括与画相关的东西,而裁判长也要求小茜修改证词。
证词修正为:
我画出了当时的情形……不过那画似乎被遗失了
指证该句,出示“证据清单”
尽管御剑坚持当时自己没有经手过这样的一个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其就不存在了,我让他们把这张当年SL-9号事件的证据清单翻过来看,那正是当时小茜画过的那幅画。对比当年御剑的那份清单,发现有很多的证据都不相同,而且很明显御剑的那份并不完全,证据数量还不到这上面的一半,而把两份清单拼凑起来一看,却是一幅完整的画。
证据清单被更新
证言二 关于小茜的画
指证第四句,出示“罪门直斗的解剖记录”
指出画上凶手手中所举的刀
因为看上去在刺杀前像是已经折断尖端的刀,而实际的验尸报告中刀尖是留在了伤口深处,并且只有一处刀伤,所以这里明显出现不符,所以在我看来,这刀和刺进直斗身体中的刀尖都属于伪造出来的证据。
选择第二项“另一把折断的刀”
如果小茜没有记错,并且只刺杀了一次的话,那么唯一能解释的就是凶器还可能是另一把折断过的刀,因此裁判长要求我出示所谓真正的凶器。
出示“两年前的照片”
真正的凶器正是照片中直斗手里那座“检察官之王”奖杯上的折断“矛”,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御剑所获得的奖杯上只有盾而没有矛的原因了,而且作为没有配枪的检察官,这矛应该上直斗在危机时刻防身唯一所能用的武器了,不过御剑表示出了异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举刀的那人就应该是罪门直斗了。
证言三 小茜的回忆
询问第五句
小茜说看到的是逮捕君的影子,不过御剑却反对说在两年前还并不存在逮捕君,一定是当时她记错了,但我表示我也许知道这所谓逮捕君的正体。
选择第一项“也许我知道这个”
因为小茜看到的只是影子,所以我认为那应该是某些与逮捕君外形略有些相似的东西。
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调整角度使其成为看起来像逮捕君头部的样子
因为这个瓶子看起来像逮捕君,那么关于当时的情形将改变很多事,包括犯罪现场、凶器和真凶。可选择中的任意一项。
选择第一项“有留下的证据”
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直斗检察官是因为失血过多在约10分钟后才死去,所以他用仅存的力气在这个瓶子上以血印写下了真凶的名字。
在下屏连接血印拼写出真凶名字
2月25日 中午12点06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证据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5日 中午12点52分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因为法庭上的旁听席都对御剑开始议论纷纷了,他为了避嫌于是就让裁判长同意由我来传唤今天的第二位证人,而且该人还必须是我所认为的真凶。
选择“严徒海慈”
证言一 SL-9号事件
证人:严徒海慈
指证第五句,出示“证据清单”或“放不稳的瓶子”
我拿出证据清单,表示这足以说明他的“捏造”行为,特别是那个我们在他办公室保险柜中找到的瓶子碎片,但是严徒质疑我这证据的合法性。
证言二 证据和捏
询问最后一句
证词修正为:
如果对我来说是无意义的话我不会去成为某人的“共犯”的。
询问该句,选择第二项“指出共犯”
严徒为了满足个人的某些野望,则是完全需要一位助手的:
选择“宝月巴”
出示“ID卡的使用记录”
我指出那个7777777的号码就正是严徒的ID卡编号,而在当时他还是与多田敷一起进入证物存放室的,所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只留下了一条记录,不过严徒却狡辩自己那天并没见过多田敷。
出示“多田敷刑警遗失的报告”
由于罪门偷走了多田敷的ID卡,所以他在当天还写了份遗失报告准备递交给严徒的,因为“证据转让”需要进入证物存放室,所以才需要写这样一份报告,但后来却并没有递交,因此二人是一同前去的。在杀害多田敷后他通知巴到检察院的地下停车场去处理尸体,至于尸体为什么能运到检察院去,这是因为:
出示“改刀”
这是因为严徒让原本不打算回检察院的御剑回去帮他拿这个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改刀,因此就正好将尸体藏于御剑的车中送走。对此严徒当然并不承认,裁判长也要求我出示证据来证明是他杀了多田敷并且还通知宝月巴来处理尸体的事。
选择第二项“暂时没有证据”
因为没有证据来指证严徒,而法院也无权强留他作证,只得暂时让他扬长而去。裁判长和御剑要求我传唤下一位我认为了解事件真相的人。
选择“宝月巴”
随后裁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再进行最后的审判,而就在这时严徒又冲了进来,带着威胁的口吻告诉宝月巴,要是她说了什么所谓真相的话,那么她的妹妹就将以杀害罪门直斗的名义被逮捕。
2月25日 下午2点04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休息时我不得不向御剑表示感谢,因为这一直以来的审判我们并不是在相互战斗,而是并肩努力地去还原真相。这时系锯又出现了,他已经被严徒解职了。最让人高兴的还是小茜也回来了,她也并不怪我找出了事件的真相,相反的是感到欣慰……
2月25日 下午2点21分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证言一 严徒局长和“捏造”
证人:宝月巴
询问第四句
宝月巴说她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并看到那个断矛插在直斗的尸体上,我当即表示异议,因为他是意外被身后盔甲上的利刃所刺死的,但巴坚持否认,我明白她是为了保护小茜才这样说,不过御剑则问她如何解释青影的那把弹簧刀:
证词修正为:
我折断青影的弹簧刀尖并将其放进直斗尸体的伤口内。
询问该句
选择“为什么要搬动尸体”
证词修正为:
因为那个被打碎的瓶子可能会破坏我制造现场的计划。
指证该句,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她的这句证词有个很大的矛盾,那就是她忘了直斗检察官临时前曾在瓶子碎片上留下过血迹。
证言二 瓶子上的血字
指证第四句,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证言三 真正所见到的情况
巴大人说早上曾经给过我一张照片,但我真的没有什么印象,只好查阅法庭记录。选择《证据法》,进入到3D调查状态,打开书,发现夹在里面的一张照片。
巴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很显然直斗衣服上胸前缺的那块布上的掌印就是推了他一掌让他致死的真凶的,也就是我之前在严徒的保险柜中找到的那块皮质布,上面的指纹是……
就在这时严徒突然又闯了回来,他说对于直斗的死还有决定性的证据,不过那个证据并不在他身上,而是在某人身上,并且还让裁判长来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到底要不要出示那个确定是间接杀死直斗的真凶的证据呢:
选择第二项“没有证据可出示”
显然严徒不会对我的这个回答善罢甘休,他说明明是我拿了他保险柜中的那个证据,他指出巴的照片上直斗胸前缺的那块衣料,称正是那块被剪下来的布……
说到这里,最惊讶的还是莫过于裁判长,因为刚才严徒那句话的意思也就很明显的表示他藏匿了证据!顿时全场一片哗然。
为了逼我交出那块皮质布,严徒决定告诉大家真相:他承认自己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很显然当时的情况能让他找到机会将来控制巴,随后是他指使巴来如何制造出新的现场,当然在巴到现场之前他就藏了两样证据在自己的保险柜里。
选择第一项“出示证据”
在严徒的逼迫下,不得已只有出示证据了,这所谓“决定性”的证据是:
出示“皮质布”
严徒说这块布是他到现场后从尸体上剪下来的,接着又逼我说出布上的指纹是谁的:
选择“宝月茜”
虽然这是严徒最想看到的情形,但是我已经发现了这块布上的矛盾了,而且还知道了真正的凶手:
出示“巴的照片”
很明显照片上直斗因为肺被刺穿而吐了大量的血出来,其胸前的整个皮背心和里面的衬衣都被血浸满了,尽管的确是小茜推了直斗一把,但还不足以致死,而且小茜所推的那块布却没有任何的血迹沾在上面,显然不符合常理,这也说明直斗检察官并没有被盔甲所刺死。是有人将直斗杀死并刺穿在盔甲上,然后制造出现场让巴以为是小茜所为,以及在瓶子上用死者的血伪造血迹,再将瓶子打碎,而那个人就正是“严徒海慈”!
就在我以为一切就将结束之时,豹变后还未死心的严徒突然说我的那块“皮质布”的证据不合法,理由是在他第一次要求我拿出那块布时我回答的是没有证据。
选择第二项“该证据并不是不合法的”
出示“《证据法》”
至此,严徒也终于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包括后来杀掉多田敷道夫。